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03號
上 訴 人 洪清海
訴訟代理人 蔣秉蓁
被上訴人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odernityFinancialHoldingsLtd.英屬開曼群
島商現代財富控股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何冠霖
被上訴人 官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
108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6月17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
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卷二第151頁),於同年6月
27日發生效力,而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8
年7月17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7月23日始提起上訴
,有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足憑,顯已逾上訴期
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