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74號
原 告 陳仁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