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在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擔任收費展業員,負責拓展業務,並對公司之保險客戶提供下列服務:(一)收費服務。(二)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三)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款解繳給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未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所收取如附表所列保戶 李錦庭 等所繳交之續期保險費繳回公司,而在臺東等處予以連續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總計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達新臺幣(下同)十萬九千零八十三元,嗣經催討,始繳還乙○○○股份有限公司一萬元。
二、案經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 王麗華 指訴甚詳,核與證人即附表所列保戶李錦庭、 李孟秦方素玉陳繡娥陳許運 妹、 陳春進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侵占款項數額明細表、附表所列保戶簽署之聲明書、告訴人公司之續期保險費送金單、被告承認侵占而書立之切結書及流用明細表、被告匯款予公司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二張各五千元)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在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擔任收費展業員,負責拓展業務,並對公司之保險客戶提供如前所述之服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前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雖因一時失慮,侵占公款供為己用,造成告訴人之損失,並已繳還告訴人公司一萬元,有劃撥收據在卷可稽,且坦承犯行,惟其餘款項並未繼續繳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黃呈熹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保戶│保單號碼│收取保費地點│收取保費時間│金額(元│││││││)│├──┼───┼──────┼─────────┼──────┼────┤│一│李錦庭│0000000000│台東市○○路○段一│八十九年九月│16482│││││一一巷六號│二十九日││├──┼───┼──────┼─────────┼──────┼────┤│二│李孟秦│0000000000│同上│同上│26049││││││││├──┼───┼──────┼─────────┼──────┼────┤│三│方素玉│0000000000及│台東市○○路○○巷│八十九年九月│19145及││││0000000000│四三號│三十日│2577│├──┼───┼──────┼─────────┼──────┼────┤│四│陳繡娥│0000000000、│台東市○○路○段五│九十年一月二│1365、││││0000000000、│三四巷二八七號│十五日│3416、││││0000000000、│││1521、││││0000000000、│││5103及││││0000000000│││1420│├──┼───┼──────┼─────────┼──────┼────┤│五│陳許運│0000000000│台東市○○路○段五│同上│8005│││妹││三四巷三一七號│││├──┼───┼──────┼─────────┼──────┼────┤│六│陳春進│0000000000│台東市○○路○段五│八十九年九月│24000│││││三四巷三四三號│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總金額合計:109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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