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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