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 被告戊○○
丁○○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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