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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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83號

原告 王資豪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 律師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原告 王姿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王資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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