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13號

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曉雯

訴訟代理人 宋美芙

被告 許翔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3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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