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05號

原告世紀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子寒

訴訟代理人 黃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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