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05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寒
訴訟代理人 黃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05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寒
訴訟代理人 黃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