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王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凃寰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王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