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65號
原告 劉仰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建物,並返還所占用土地;而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現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900元,上開地上物所占用面積則約為3.3058平方公尺,故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可先核定為32,727元(計算式:3.3058×9,900元=32,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