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游淯臻 即 游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7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13日上午9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20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園芳
┌──────────────────────────────────────────┐
│附表:103年度雄小字第739號│
├──┬────────┬────────────┬─────────────────┤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肆萬壹仟柒佰貳拾│94年02月21日起│11﹪│94年03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002│壹萬玖仟叁佰肆拾│94年02月22日起│17﹪│94年03月23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40元│
││玖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