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反訴原告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蔡宛青 律師反訴被告 魏宏泰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萬4,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