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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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90號原告 胡景梅 被告 郭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用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於車輛車牌0000-00號動產所有權自民國95年6月19日起即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如無交易價額,則以原告就系爭車輛所有之利益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可表明一定金額或提出市場交易資料),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逕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計算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唐玥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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