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法定代理人 陳信良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楊蕙謙 律師相對人臺北市信義區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臺北市信義區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方定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賴秋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