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魏宏泰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
許錫津 律師複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蔡宛青 律師 鄧敏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
編號所在位置原記載更正後之記載1主文欄第一項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號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民事訴訟2理由欄第三項本訴原告不服5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279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號審理中本訴原告不服55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