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定股)失蹤人彭金華失蹤前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彭金華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彭金華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固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失蹤人彭金華業於56年3月4日因病死亡等情,業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10年7月21日書函暨退除役官兵遺物卷、死亡診斷書在卷,顯見彭金華並非失蹤,亦未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與民法第8條第1、
2項之要件相間。從而,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