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71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顏序恩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黃秀君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