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建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7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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