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72號原告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 林金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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