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5被告巨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巨鯨開發建設有限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巨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址在臺南市○區○○街○○○號,其法定代理人乙○○住所在臺南市○區○○街○○○號,惟經本院依上址送達起訴狀繕本及本院9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予被告巨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但因遷移不明遭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巨鯨開發建設有限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