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科以罰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聲請裁定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科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證人甲○○於被告 黃腱成 涉嫌誣告案件,經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檢察署98年度聲字第9號案卷所附送達回執與點名單可稽,聲請人聲請科以罰鍰,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