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彥君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