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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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立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生 原告昱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楹淦 被告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3-1、53-2、53-3、53-5、53-6、53-7、53-8、53-10、53-11、53-12、53-13、53-14、53-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均為臺南市○○區○○里○○000○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110年8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予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2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主張其對債務人即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5,366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6,343,964元,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19,625,36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鈞雅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臺南市將軍區忠昌段)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225地號土地面積86.32㎡×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62,544元2227地號土地面積93.4㎡×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92,280元3244地號土地面積2,696.55㎡×公告土地現值3,568元/㎡=9,621,290元4245地號土地面積2,391.5㎡×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8,370,250元553-1建號門牌號碼均為臺南市○○區○○里○○000○00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7,597,600元。(計算式: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現值1,110,5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現值6,487,100元=7,597,600元)653-2建號753-3建號853-5建號953-6建號1053-7建號1153-8建號1253-10建號1353-11建號1453-12建號1553-13建號1653-14建號1753-15建號合計26,343,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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