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彥瑋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壹佰貳拾伍包(含包裝袋壹佰貳拾伍個,驗餘淨重共計參佰零捌點捌玖公克)、摻有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之毒品拾玖包(含包裝袋拾玖個,驗餘淨重共計參拾點貳壹陸陸公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彥瑋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晚間8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興美六路附近路邊,向綽號「 阿宏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萬7,500元之價格,購買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25包;4萬多元之價格,購買內含「溴去氯愷他命」及「愷他命」成分之毒品20包後,即將之放置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而持有之。嗣於翌(11)日晚間10時30分許,林彥瑋駕駛上述汽車行經嘉義市○區○○○街00號前,警員對其執行盤查勤務時,經其同意而搜索該車,扣得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25包(驗前純質淨重6.18公克)、摻有「溴去氯愷他命」及「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19包(驗前純質淨重24.9963公克)。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彥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7日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10040
8、0000000000號鑑驗書、查獲及採證照片、扣案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25包、摻有「溴去氯愷他命」及「愷他命」成分之毒品19包。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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