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旭星
王祈麟 黃澤珈 林漢泉 柯智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佩玲 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