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麗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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