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尤淳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寶生
一、聲請人乙○○9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即97年12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吳凌環 95及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即97年12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並請敘明吳凌環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若有,請敘明聲請人與該等人間關於扶養之協議,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該等法定扶養義務人之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每月清償27,000元),還款期數為何,自何時起未依協商還款條件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並請就卷內已提出之匯款或還款資料,製成表格(依序說明清償年月日、清償對象、清償金額,尚餘債務數額各為何)
四、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從事營業活動種類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與債權人甲○○、丙○○、丁○○間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六、聲請人有無個人保險。若有,應提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請更新存摺資料至本件聲請更生之日即97年12月18日止)。
八、聲請人名下英業達、華新、中鋼、統一實業等股票售出之時間,所得價金之用途、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每月底薪僅有26,000元,則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