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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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韓邦財律師
鄧湘全 律師 魏釷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5月16日執行羈押,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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