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福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5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2年5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甲○○對14歲以下少女犯強制猥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本院認被告犯嫌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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