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演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演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演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現受刑人聲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許演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演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2.07│101.02.07│100.10.14│├────────┼─────────┼─────────┼─────────┤│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1年度速│台中地檢101年度毒│台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714號│偵字第419號│字第1898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263│101年度易字第996││事│案號│639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29│101.06.18│101.05.28│├─┼──────┼─────────┼─────────┼─────────┤││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263│101年度上易字第││決││639號│號│10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4.23│101.07.09│101.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台中地檢101年度│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841號(編│執字第9509號(編│執字第10287號(編│││號1至4定應執│號1至4定應執│號1至4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行刑為有期徒刑1│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已以102│年9月,已以102│年9月,已以102│││執更693發監執行)│執更693發監執行│執更693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