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加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加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受刑人陳加政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判決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此部分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由檢察官併執行之,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加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2件)│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100.5.6下午4時許│100.5.21上午3時許│││(2)100.5.6下午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149、12155號│12149、121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21號│100年度訴字第19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8.26│100.8.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21號│100年度訴字第19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9.19│10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1.編號1~2案件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備註│2.編號1~2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68號已發│││監執行(100.10.21~105.4.10)│└──────────┴───────────────────────┘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加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0年4月初某日~││││100.6.22查獲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096、15041號及101年││││度偵字第494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不得易科│││件│不得社勞││├──────────┼───────────┼───────────┤││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備註│4096號已發指揮書(刑期││││105.4.1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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