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江彥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徵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