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鴻麟
相 對 人 友和建設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3年度桃簡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票裁定對聲請人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3年度桃院勤103司執尚字第66449號聲請強制執行
事件查封聲請人之財產,聲請人先前為此已向本院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03年度士簡字第751號事
件審理中,爰聲請裁定准許提供擔保後停止該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以相同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
而經本院以103年度士簡聲字第55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
定附卷可佐,今再聲請停止執行,又未提出其他情事變更之
證據,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羅以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