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陳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4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23日上午9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6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陸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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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雄小字第2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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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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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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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叁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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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肆萬零壹佰玖拾元│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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