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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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64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164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准以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元或等值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430號裁定命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1,167萬元或等值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扣押,是聲請人提供面額1,200萬元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金後,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9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853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為面額1,167萬元或等值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而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640號提存面額1,170萬元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案。現因該定期存單業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桂大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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