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六號
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李燦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邱揚勝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