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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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因不滿乙○○借貸未還,遂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2日下午5時50分許,帶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警員 吳耀楠 與1名替代役役男至乙○○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住處理論,過程中雙方又起爭執,詎被告甲○○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前揭警員吳耀楠、替代役役男與另一名在場之乙○○之員工 林榮崇 等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場所,以「幹你娘雞拜
」一詞公然侮辱乙○○,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葉啟洲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