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289號
107年度彰全字第1號
原 告 林鴻章 即四季農場
被 告 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及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係本於請求給付票款
及貨款而涉訟,而本件被告營業處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有
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支票之票據付款地在南投縣
草屯鎮,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附卷可參,而原告未舉
證證明兩造間就被告給付貨款之債務履行地係在本院轄區,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原告就本件所提聲請事件(本院107年
度彰全字第1號),係本件訴訟程序之一部分,亦無從認本
院有管轄權,自應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