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羅金玉 (即 李後坤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世宏
被   告  江翠純 (即 江漢傳 之繼承人)
       江翠燕 (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
       林清漢 律師
被   告  江志輝 (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江淵智 (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
請陳報被繼承人李後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請於司法院網站→
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並請以書狀
聲明由有繼承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均需按承受訴訟
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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