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87號
原   告  彭台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英傑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
判費,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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