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87號
原 告 彭台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英傑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
判費,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