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49號
原   告  莊育平
被   告  周智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年6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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