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立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藍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藍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賽藝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等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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