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立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藍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藍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賽藝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等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