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75號
原 告 謝憲道
訴訟代理人 江世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曉芳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蘇曉芳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