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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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陳佩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
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