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2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
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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