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家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攤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義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家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攤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