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百芳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百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百芳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本院以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02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