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憶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憶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憶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維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7號判處罪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35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郭豫珍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