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林慶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曼妮有限公
司、 劉淑芬 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1號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補繳裁
判費如下:
㈠被告雅曼妮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㈡被告劉淑芬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360元。
㈢綜上,本件原告共應補繳28,610元(即25,250元+3,360元
),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28,
6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