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計算標準不考量桃園市113年度、114年度個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請依基本生活費扣除後之金額核算本件應實際請求金額,並見狀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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